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暨變價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72號
TCDV,109,訴,3772,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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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7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賴亦寧 
被   告 高金池 
      高秀梅 
      高秀枝 
      高茂榮 
      高瑞霞 
      高慧真 
      高玉珍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金次 
被   告 高鈞瑩 
      高僑隆 

      高銚裕 
兼 上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明詳 
被   告 高錦文 
      高于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暨變價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自行送達被告之聲明變更狀 ,有無合法送達,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 ,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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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