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號
原 告 永農整合展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成生命禮儀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