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山哆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被 上訴人 涂善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2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420元,依民事訴訟第
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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