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252號
TCDV,109,訴,2252,202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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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2號
原   告 許哲華 
被   告 詹秀玲 

訴訟代理人 江秋福 
被   告 承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乾 

被   告 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王昱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參、本院之判斷欄中關於「三、..不當得利之債權173,76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不當得利之債權163,766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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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安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