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898號
TCDV,109,訴,1898,202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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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盛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陞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懋巨鎮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89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6萬7,8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20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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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盛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