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37號
TCDV,109,訴,1537,20210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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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朱浤睿 


被 上訴人 林妹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提起第二審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4月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3,71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上訴人(送達於其指定之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是上訴人之上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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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