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劉明樻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被 告 劉繼良
訴訟代理人 劉張玉嬌
被 告 劉繼才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劉芷妘
被 告 劉林阿順
劉明霖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權
被 告 劉玉音
劉玉瑞
劉明申
劉和妃
劉癸花
唐劉阿謹
劉盈秀
劉明賢
劉秀玲
劉明益
劉彩合
劉玉雙
劉陳貴娘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劉明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19關於「...和平里...」之記載,應更正為「...延平里...」。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參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 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