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陳世明
陳湘茹
法定代理人 楊熔圭
上 二 人
送達代收人 洪玉珍
視同上訴人 林陳翠美
陳麗足
陳鈺樺
陳慧美
陳麗鳳
被 上訴人 陳桂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03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