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余武城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0000000000000000
住○○市○○區○○路○段00號國民年金組納保計費二科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及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余武城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依本院編造之資產表
,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新臺幣13元,
上開財產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以決定
處分方式,惟僅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庭;復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
,已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
債務。
三、為保障當事人程序利益,本院就債務人財產狀況及法院依職
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等事項,已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
見之機會,且債權人中除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具狀表示無意見,債權人良京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於債權人會議時到庭
,對於本院依職權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表示沒有意見外,
其餘債權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並有本院110年3月18日債權
人會議訊問筆錄、本院110年3月19日中院麟109司執消債清
相字第51號函及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四、綜上,審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之清算財產已不
敷清償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