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 告 張蕎羽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台灣美光記憶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晉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於民國110年 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預定同年5月21日宣判,爰有再開辯 論之必要(兩造於110年5月6日於本院成立和解)。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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