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11號
TCDV,109,保險,11,2021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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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方晞 

      張虔斌 
      張哲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紘(原名張進財)中國人壽保險
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保險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邱方晞張虔斌張哲元之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0萬
元+50萬元-10萬元-8萬元-8萬元=1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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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