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方晞
張虔斌
張哲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紘(原名張進財)、中國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保險字第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邱方晞、張虔斌、張哲元之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萬元(計算式:100萬元+50萬
元+50萬元-10萬元-8萬元-8萬元=1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