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駿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
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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