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22號
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