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原 告 徐志明
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
被 告 卓尚杰
杜文欽
陳正群
沈柏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詹梅鈴律師
王博鑫律師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鍾雨樵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告 楊濬愷
徐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當事人證據及送達事項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6 月11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