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84號
TCDV,108,重訴,384,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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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陳立忠 
      陳立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莊家亨律師
被   告 陳治榮 
      陳文雄 


      陳文賢 
      姚春眞 
      陳毅峰 
      陳弘哲 
      林世寶 
      林世文 
      張林美玉
      林世敏 
      林世明 
      張林美麗
      張林美雲
      林美花 
上 十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陳廖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歷次書狀均載明訴外人林杏 春之繼承人為被告張林美雲,然此與原告提出林杏春之繼承 系統表所載繼承人為「陳林美雲」,則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 姓名是否有誤載,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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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