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陳立忠
陳立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莊家亨律師
被 告 陳治榮
陳文雄
陳文賢
姚春眞
陳毅峰
陳弘哲
林世寶
林世文
張林美玉
林世敏
林世明
張林美麗
張林美雲
林美花
上 十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被 告 陳廖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歷次書狀均載明訴外人林杏 春之繼承人為被告張林美雲,然此與原告提出林杏春之繼承 系統表所載繼承人為「陳林美雲」,則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 姓名是否有誤載,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