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93號
TCDV,108,訴,3693,2021051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3號
原   告 吳張玉英
輔 助 人 吳永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
被   告 吳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100 平字第002221號」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平普資字第06782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