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79號
TCDV,108,訴,2979,2021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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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晟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昌錦 
      陳仲毫 


      蔡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昌錦陳仲毫蔡玲玲間因108年度訴
字第2979號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間係以新臺幣(下同)375,000元之價格
買賣停車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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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