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47號
TCDV,108,訴,2447,20210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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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47號
上 訴 人 張新燈 



被上訴人  張粘麗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9,280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500 萬元,是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623 萬9,28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4,1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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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