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楊明翰
視同上訴人 李櫻霜
被上訴人 李邱碧增(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裕(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李素芳(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吉(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浚豪(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瑋(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7000元【計算式:拆屋還地部分(佔用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20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分割共有物部分(前開土地面積1877平
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被上訴人起訴時應有部分2/4 )
=211 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