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86號
TCDV,108,訴,1686,2021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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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楊明翰 
視同上訴人 李櫻霜 

被上訴人  李邱碧增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裕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李素芳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吉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浚豪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瑋李春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211 萬7000元【計算式:拆屋還地部分(佔用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 地號土地面積120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分割共有物部分(前開土地面積1877平
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000元被上訴人起訴時應有部分2/4 )
=211 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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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