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葉憲森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許政薰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複代理 人 傅鉅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
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就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具狀陳
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執),
本件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