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308號
TCDV,107,訴,2308,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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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葉憲森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許政薰 

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律師
複代理 人 傅鉅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
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就本院另發函通知原告補正事項具狀陳
報到院(繕本《含證據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收執),
本件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3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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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