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120號
TCDV,107,訴,2120,20210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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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被上訴人  林秋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0 年1 月12日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前揭裁定已於110 年1 月18日送達,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1 紙在卷可查,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資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 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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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進賜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