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9號
原 告 賴來金
被 告 賴素寬
兼 上一人 賴秀星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賴耿輝
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
除應依本院108年5月10日所為裁定更正外,另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遺產項目欄內「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