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496號
TCDM,110,附民,496,2021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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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96號
原 告 莊萬豐


上列原告對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承、陳
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次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 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5日具狀對被告黃振華盧欽維常文山劉維琪陳亮承、陳文燦、陳小麗、陳勇全張念 慈、張泰平黃綉葉陳秋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記 載被告繫屬本院之刑事訴訟案號,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刑事紀錄科收件章戳日期可稽,而經 查詢結果,被告等人於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 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 詢資料足憑。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 等人之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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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