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18號
原 告 陳吉珍
被 告 邱政瑋
黃又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09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因被告2人如本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之犯行,後來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命土地所有人即 原告清除土地上廢棄物,致原告支出新臺幣(下同)6萬元 之清運費,爰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2人應 賠償原告6萬元等語。
二、被告邱政瑋則以本件廢棄物並非我丟的,應該找丟的人,且 案發時我已經入監等語;被告黃又文則以廢棄物不是我丟的 ,我不清楚狀況等語置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是本件原告之訴,依前揭規定,自應予判決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