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60號
TCDM,110,訴,60,2021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晏均(原名葉芩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偵字第171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晏均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葉晏均(原名葉芩妤,下稱葉晏均)明知尼加拉瓜屬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公告之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之疫區國家,亦屬農委會公告之新城病(即禽鳥傳染病)之 疫區國家,禁止擅自輸入禽種蛋等檢疫物,亦明知黃領帽亞 馬遜鸚鵡(Amazona auropalliata)為農委會公告之第一級 保育類動物(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紅額亞馬遜鸚鵡(Amaz ona autumnalis)為農委會公告之第二級保育類動物(珍貴 稀有野生動物),竟基於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野生動 物保育法之犯意,未經農委會許可,於民國109 年3 月7 日 出境後,輾轉前往尼加拉瓜,在不詳地點以不詳價格購買受 精卵蛋後,並於109 年3 月13日搭乘巴拿馬航空CM710 號班 機由尼加拉瓜飛至巴拿馬轉機,葉晏均則將上開受精卵蛋藏 放在手提行李內,輾轉於109 年3 月15日從荷蘭搭乘荷蘭航 空KL0875號班機前往泰國曼谷,再於109 年3 月16日轉機搭 乘長榮航空BR062 號班機於同日17時許,抵達臺灣桃園國際 機場第二航廈入境海關檢查室時,經過X 光安檢門時當場遭 攔檢查獲,並扣得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受精卵蛋84顆、紅額亞 馬遜鸚鵡受精卵蛋6 顆。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報告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公訴人、被告在本院審理時均同意 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58頁),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 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二)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 條之4 規定 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一)訊據被告葉晏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野生動物保育法之犯行,於本院辯稱:我不知道那些是鸚 鵡蛋,這90顆蛋我是在西班牙市場買的,我是在當地吃到 雞蛋料理,有一個阿姨帶我到當地的小攤販,我看到很多 當地小吃,這個阿姨推薦我買了90顆蛋,我就帶回來臺灣 ,在現場他是一籃菜籃包起來,我分不出是鸚鵡蛋還是雞 蛋等語(見本院卷第34-37 頁)。
(二)經查,被告葉晏均於109 年3 月15日從荷蘭搭乘荷蘭航空 KL0875號班機前往泰國曼谷,再於109 年3 月16日轉機搭 乘長榮航空BR062 號班機於同日17時許,抵達臺灣桃園國 際機場第二航廈入境海關檢查室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 得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受精卵蛋84顆、紅額亞馬遜鸚鵡受精 卵蛋6 顆等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39頁), 並有被告葉晏均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見偵卷第33 -34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 109 年3 月27日防檢竹動字第1091554799號函檢附之: ①被告葉晏均護照影本(見偵卷第36頁)②入境動植物檢 疫處理通知書(見偵卷第38頁)③扣案鳥類受精卵蛋封存 紀錄及翻拍照片(見偵卷第39-41 頁)、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①109 年4 月10日農授防字第1091481441號公告1 份 (見偵卷第43-46 頁)②108 年1 月9 日農林務字第0000 000000A 號公告1 份(見偵卷第59-62 頁)、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109 年5 月20日農特高字第 1093602434號函覆(見偵卷第51-58 頁)在卷可稽,此部 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被告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為:⒈被 告所攜帶入境之90顆蛋,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 其產製品?⒉被告所攜帶入境之90顆蛋,是否為禁止輸入 之動物傳染病檢疫物?⒊被告有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主觀犯意?茲論述如下: 1.被告所攜帶入境之90顆蛋,其中84顆為農委會公告之第一 級保育類動物(瀕臨絕種野生動物)黃領帽亞馬遜鸚鵡蛋 ,其中6 顆為第二級保育類動物(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紅 額亞馬遜鸚鵡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均禁止輸入: ⑴所謂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 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 之動物;所謂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



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所謂珍貴稀有野生動 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所謂野生動 物產製品,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 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 條第1 、3 、4 、6 款定有明文。
⑵又依據同法第4 條:「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一、保 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前項第一款保 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 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同法第24條第1 項 則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違反同法 第24條第1項者,並依同法第40條第1款課予刑責。 ⑶經查,被告因入境時遭X 光機發現行李內有可疑物品,當 場為海關查扣,並送往農委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鑑定 ,鑑定結果(農特高字第1093602434號函,見偵卷第51頁 )認被告攜入未孵化之禽鳥蛋90顆,其中84個為黃領帽亞 馬遜鸚鵡(Amazona auropalliata),其中6 個為紅額亞 馬遜鸚鵡(Amazona autumnalis);又依據農委會農林務 字第1071702243A 號公告(見偵卷第59-62 頁,依據野生 動物保育法第4 條第2 項授權),黃領帽亞馬遜鸚鵡為陸 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中之第一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 絕種野生動物)、紅額亞馬遜鸚鵡則為陸域保育類野生動 物名錄中之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野生動物) 。足以認定被告自境外攜入之90顆蛋,為瀕臨絕種、珍貴 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卵),非經中央主管機關 之同意,不得輸入。
2.被告所攜帶入境之90顆鸚鵡蛋,為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 感冒及新城病(即禽鳥傳染病)之疫區國家尼加拉瓜輸入 之檢疫物:
⑴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5 條: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 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 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 、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 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中央主管機關得指 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 簡稱應施檢疫物)。而依據同條例第5 條第2 項授權公告 之「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被告行為時之版本為108 年 12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81482757號公告訂 定;並自同年12月15日生效),無特異病原菌其他禽種蛋



、其他禽種蛋、其他帶殼禽蛋、鮮等,均為應施檢疫物。 ⑵又依據同條例第33條第1 項,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 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 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一、禁止輸入、過境或 轉口。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 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三、 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 。四、隔離檢疫。而依據前開條文授權公告之「動物傳染 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被告行為時之版本為 109 年2 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防字第1091481175號 公告,同日生效),尼加拉瓜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新城病之疫區國家(不在非疫區國家之列)。另擅自輸 入第3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應 依據同條例第41條第1 項課予刑責。
⑶經查,依據被告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被告在109 年3 月7 日,搭乘KL808 號班機,從我國桃園機場出境, 前往荷蘭,並於109 年3 月16日搭乘BR062 號班機,從曼 谷入境我國桃園機場(見偵卷第33頁),期間依據自被告 入境時手提行李扣得之機票(見偵卷第37頁),被告於 109 年3 月13日,從尼加拉首都馬拿瓜之Aeropuerto Internacional Augusto C . Sandino 機場(IATA代碼: MGA ),搭乘巴拿馬航空(CopaAirlines)CM710 號班機 ,飛往位於巴拿馬首都巴拿馬市之Aeropuerto Internaci onal de Tocumen 機場(IATA代碼:PTY ),該機票並且 已經蓋有尼加拉瓜機場之出境章(SALIDA),足以認定被 告確實有入境尼加拉瓜。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也坦承,有 去荷蘭和尼加拉瓜,去巴拿馬只是轉機(見本院卷第35、 37、39頁),且審酌被告攜入之禽鳥蛋產地,黃領帽亞馬 遜鸚鵡為墨西哥南部至哥斯大黎加北部之太平洋沿岸,紅 額亞馬遜鸚鵡則為墨西哥東部至厄瓜多,以及墨西哥東南 部至尼加拉瓜北部之加勒比海沿岸(見偵卷第53、55頁) ,被告能取得如此龐大數量之鸚鵡蛋,以在鄰近產地之尼 加拉瓜取得可能性較高。再審酌被告本案行為前,也曾於 109 年2 月26日出境前往荷蘭,並於109 年3 月4 日自尼 加拉瓜返國之紀錄(見偵卷第33頁),與本案模式相近; 堪認被告確實有前往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新城病之 疫區國家尼加拉瓜,並將應施檢疫物之鸚鵡蛋輸入我國。 3.被告具有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之主 觀犯意:
⑴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我109 年3 月16日自曼谷返台,我出



國目的是去旅遊,通過X 光安檢門時,因為身上帶著雞蛋 放在後背包,就被攔檢,他們帶著我去防檢局的櫃臺,說 這些蛋不能入境而且要銷毀,我同意後他們讓我簽銷毀單 後就離開了。我不知道這90顆蛋是鳥蛋,我是在西班牙當 地菜市場買的雞蛋,當地攤販說是雞蛋,我記得換算過來 1 顆新臺幣(下同)2-5 元。西班牙應該不是用歐元,我 是用美金交易。我攤開我身上的錢給胖胖的女攤販看,他 自己挑。他是一籃一籃,我是先用英文加比手畫腳的問他 能不能吃,但她說不懂,所以我用翻譯軟體翻西班牙文的 問她,她說可以。我就說food , eat , 0K?但她聽不懂。 90顆蛋我是要帶回家吃。但我蛋沒入境。我想吃雞蛋所以 才在西班牙買雞蛋,我在那裡也有吃,這次旅行去及回程 所經國家依我的印象是直接飛去西班牙,應該有在荷蘭轉 機,然後我忘記待哪裡,也忘記何時回來了等語;經提示 自被告入境當天攜帶於手提行李之機票(由尼加拉瓜飛往 巴拿馬)後,被告則稱:這些都在附近,尼加拉瓜和巴拿 馬都是在西班牙裡面等語(見偵卷第21-26 頁)。 ⑵被告偵查中則辯稱:我於3 月16日搭乘長榮航空,被出海 關時被攔查,我去西班牙、荷蘭,我也有去南美洲尼加拉 瓜,我去旅行1 星期。我身上遭查扣的鳥蛋是我去西班牙 市場購買的,以一顆2-5 元購買,我購買90顆回來,我用 翻譯軟體去市場詢問攤販而購買的,由他們幫我包裝好。 我不知道要檢疫也沒有申報。(檢察官提示機票後)我從 巴拿馬到尼加拉瓜,因為疫情關係,有被留在荷蘭機場蠻 久的,所以轉機很多次等語(見偵卷第67、68頁)。 ⑶被告在本院則辯稱:我是在西班牙當地市場買的,我不知 道那是亞馬遜鸚鵡的蛋,我買回來就包裝好了。我109 年 3 月出國的行程,有1 趟去荷蘭、尼加拉瓜、西班牙。西 班牙如何去的,太久了我不記得了。這90顆鸚鵡蛋是在西 班牙市場買的,哪個城市我忘記了,我在當地吃到雞蛋料 理,因為剛到當地不知道有什麼好吃,有1 個阿姨帶我當 地的小攤販,我看到很多當地小吃,這個阿姨推薦我買了 90顆蛋,我就帶回來臺灣。我出國時疫情沒有很嚴重,我 是出國玩,機票花了10幾萬。我不知道為何回國後會驗出 是亞馬遜鸚鵡蛋,我在當地吃是雞蛋。我沒有去巴拿馬, 尼加拉瓜飛到巴拿馬的機票是轉機的。我不知道蛋不能帶 進來等語(見本院卷第35-37 、60頁)。 ⑷被告自始都辯稱90顆蛋是在西班牙市場買的「雞蛋」,但 依據被告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批次查詢、扣案之機票存根等 ,被告在109 年3 月7 日至109 年3 月16日只有前往荷蘭



、尼加拉瓜、巴拿馬、曼谷之紀錄,被告對於如何前往西 班牙?在西班牙哪個機場入境?在西班牙是在哪個城市、 地區活動等均無法說明,被告警詢被問及為何前往尼加拉 瓜及巴拿馬時,還稱尼加拉瓜及巴拿馬都在西班牙附近, 與地理實情不符,被告是否真的有在西班牙市場跟攤販買 蛋,顯有疑義;又依據檢察官提出之常見鸚鵡價格列表( 見偵卷第85-87 頁),亞馬遜鸚鵡之市價大約35,000元至 85,000元,被告卻稱在市場是以1 顆2-5 元購得本案的蛋 ,等同該攤商將孵化後價值超過3 、400 萬元之鸚鵡蛋, 以不到萬分之一之價格出售給被告,亦悖於常理;且被告 前於109 年2 月26日就曾經出境前往荷蘭,109 年3 月4 日再從尼加拉瓜返國,隨即又於109 年3 月7 日再次出境 前往荷蘭,如此頻繁之入出境,且均為同一國家,又屬長 途,與被告所稱是前往自助旅遊之模式有違;而本案被告 入出境時,正值COVID-19疫情嚴重時期,被告自己也稱因 為疫情在荷蘭機場留很久(見偵卷第68頁),回國時也被 要求自主健康管理14天(見偵卷第13頁),如此嚴苛之條 件下,殊難想像有誰會甘冒風險,花10幾萬元的機票費用 ,千里迢迢前往國外,只為了運輸90顆在臺灣四處可見的 「雞蛋」回國,被告若非基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之主觀犯意,貪圖輸入保育類鸚鵡蛋所得 牟取之不法利益,不可能冒險為本案犯行。綜上,被告之 辯解僅屬臨訟矯飾之詞,不足採信。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葉晏均所為,係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 項 ,而應依同法第40條第1 款課予刑責;及違反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33條,而應依同條例第41條第1項課予刑責。(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從一重論以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之罪。(三)爰審酌被告無視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及紅額亞馬遜鸚鵡均屬 保育類野生動物,其禽鳥蛋亦屬應施檢疫物,竟擅自自疫 區輸入鸚鵡受精蛋入境我國,不顧後續可能衍生之生態危 機,亦對我國動物傳染病之防治造成破口,且輸入之數量 多達90顆,惡性重大,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否認犯 行之犯後態度,以及審酌被告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前 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稱教育程度為 大學肄業、現從事網拍工作、月收入3 萬多元、未婚、需 扶養父親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60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規定:「犯第四十條、第四 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 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 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二)經查,被告輸入我國之黃領帽亞馬遜鸚鵡受精卵84顆及紅 額亞馬遜鸚鵡受精卵6 顆,係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 品,本應宣告沒收。惟上開受精卵因同時屬禁止輸入之應 施檢疫物,業經主管機關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 第2 項逕行銷毀(見偵卷第38頁)。上開應沒收物既已銷 毀而不復存在,自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1項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 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動物及人體健康之需要,應公告外國動物傳染病之疫情狀態,並就應施檢疫物採取下列檢疫措施:一、禁止輸入、過境或轉口。




二、指定應施檢疫物輸入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核發輸入 檢疫同意文件,並於輸入時執行檢疫。
三、依檢疫條件繳驗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並執行檢疫。四、隔離檢疫。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第1項
擅自輸入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