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143號
TCDM,110,聲,2143,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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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游壬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壬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游壬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2月及有期徒刑2年2月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0 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 度中交簡字第2751號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與本院109年度 聲字第20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2年2月接續執行, 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是受刑人上開犯罪 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為本院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 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而受刑人於108年12月16日入監 執行上開案件,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00155726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 部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7261號函各1份 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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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