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89號
TCDM,110,聲,2089,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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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鳴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鳴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張鳴港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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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