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新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明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明新前犯肇事逃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