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50號
TCDM,110,聲,2050,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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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芬雀



受 刑 人 林家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芬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劉芬雀因受刑人林家民犯詐欺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 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家民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劉芬雀於民國108 年9 月2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 各1 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上開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 重訴字第26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而受刑人 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具保人 ,具保人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聲請人拘提受刑人 ,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4 份、 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 份及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2 份在卷可稽,且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 形,亦有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佐



,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家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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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