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034號
TCDM,110,聲,2034,202105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生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生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罰金部分應執行新臺幣拾貳萬壹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 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 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有 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 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 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 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 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 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查受刑人許生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 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就所定應執行刑,分別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竊盜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罪 │ │通危險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併 │罰金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6月,併 │
│ │科罰金新臺幣 │ │科罰金新臺幣 │
│ │100000元 │ │40000元 │
├────────┼────────┼────────┼────────┤
│犯 罪 日 期│109年11月9日 │109年12月1日 │109年11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臺中地檢109 年度│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6607號 │速偵字第7027號 │速偵字第6562號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9年度沙交簡字 │110年度沙簡字第 │110年度交簡字第 │
│ │ │第1180號 │31號 │119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9年11月27日 │110年1月12日 │110年3月10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9年度沙交簡字 │110年度沙簡字第 │110年度交簡字第 │
│ │ │第1180號 │31號 │119號 │
│判 決├────┼────────┼────────┼────────┤
│ │判 決│110年1月5日 │110年2月9日 │110年4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10年度 │臺中地檢110年度 │臺中地檢110 年度│
│ │執緝字第418號 │罰執更字第25號 │執字第6413號 │
│ ├────────┴────────┤ │
│ │編號1至2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01000元│ │
│ │(110年度聲字第952號)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