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50號
TCDM,110,聲,1950,2021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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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房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
度毒聲字第51號),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110年度聲字第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房建興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 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處分人房建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 109年度毒聲字第385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 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51號 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嗣經檢察官核 發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自110年1月14日入臺中戒治所執行 強制戒治(110年戒執一字第8號)等情,有本院110年度毒 聲字第51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 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法務部業已於110年3月26日公布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 明手冊」,並於同日起施行。其中關於「毒品犯罪相關司法 紀錄」、「其他犯罪相關紀錄」等項目均改以總分上限10分 為計分方式。受處分人於110年1月14日進入臺中戒治所執行 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受 處分人若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分總分為48分,未達60分等情 ,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5月7日中戒所輔字第110 11001940號函及檢附之110年3月2日審核通過之「法務部矯 正署臺中戒治所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原判定 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等在卷為憑。是以 綜合上開依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有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之分數,以及受處分人於受強制戒治期間之整體表現, 足認受處分人已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從而,聲請人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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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