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45號
TCDM,110,聲,1945,202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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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游善淳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予繼
續執行強制戒治(110年度聲字第1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善淳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游善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69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 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30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由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受處分人自民國110年3月9日起於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有本院109年度毒 聲字第691號、110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戒治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毒聲字691號卷第33至35頁、戒執一字 60號卷第5至6、21頁,聲字1945號卷第25至26、29頁)。聲 請人以法務部已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公布「有無繼續施用毒 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 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評估標準)並自同日起施行。該修正 之評估標準將毒品犯罪及其他犯罪前科紀錄分數均設上限10 分,若以新修正評估標準計算受處分人受觀察勒戒時之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分數應為51分,則其自觀察、勒戒 處分轉至強制戒治處分之評估基礎已有疑義。且受處分人入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後,在所生活規律, 持續參與課程,表現穩定,經戒治處所綜合評估後,受處分 人無繼續執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 戒治,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5月6日中戒所 輔字第11011001680號函及受戒治人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表



為證(見戒執一字60號卷第17至19頁),經本院審核屬實, 認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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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