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受處分人 高淑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
字第2694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2
3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淑民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 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 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