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24號
TCDM,110,聲,1924,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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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勝璋



具 保 人 侯繐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繐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侯繐慈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 )李勝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之保證 金額新臺幣(下同)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 止羈押予以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 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條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4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各1份在卷足憑。嗣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3年7月,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12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 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合法拘提亦無所獲,且具保人經 通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上揭判決書、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10年3月29日中檢增庚110年 執字第2121號通知、拘票及執行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



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已 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確。故聲請人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 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4萬元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之聲請,依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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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