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63號
TCDM,110,聲,1863,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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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世承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
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世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世承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在案。受刑人因於假釋前犯恐嚇取財未遂罪案件,於 假釋期間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本院以110年度 聲字第7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業經法務部 於110年5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家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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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