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嘉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嘉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嘉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5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怡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