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詠萱
受 刑 人 林國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詠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國豪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林詠萱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 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 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刑 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該案經法院判 處罪刑確定,聲請人乃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住所命受刑 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法拘提到案 ,復查無受刑人有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
等情,有歷審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 、民國110 年4 月21日報告書、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又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應 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具保人住 所,且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通知、送達證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參,堪認具保人經合法通 知後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
繳納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