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773號
TCDM,110,聲,1773,2021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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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振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3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振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振育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5 月、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667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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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