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677號
TCDM,110,聲,1677,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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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家卉



受 刑 人 洪煒翔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0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家卉因受刑人洪煒翔詐欺等案件,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於出具現金保 證後,將該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即被告洪煒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4萬元,由具保人陳家卉繳納現金後,將該受刑人釋放。嗣 因該受刑人經判處罪刑確定,檢察官合法傳喚未到案執行, 並拘提無著,復無在監在押;且通知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該 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 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及通知、檢察官拘票、員警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 統、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影本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已逃匿 ,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4萬元及實收 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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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