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66號
TCDM,110,聲,1366,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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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路佳



具 保 人 陳劉素真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字第16482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陳劉素真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 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劉素真因受刑人陳路佳犯妨害公務 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 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轉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執行後,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 傳喚未到案執行,且經拘提無著,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 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臺灣桃園、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表附卷可憑,復 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 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 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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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