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懷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3702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1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懷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 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 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依第51條第7款所 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 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 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為刑法第42條第 3、4、5項所明定。
二、受刑人林懷志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7罪,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苗栗地院以108年 度聲字第138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是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科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部分並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 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 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 表所示其他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 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至有關本件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併科罰金定其應執行 之刑部分,因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就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並諭知以其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以比例折算。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林懷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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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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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違反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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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4,169,627元,罰 │
│ │ │ │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罰金總額與1年之 │
│ │ │ │日數比例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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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5月15日 │106年2月8日 │105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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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5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偵字第 │
│ │第1474號 │第792號 │532號、107年度偵│
│ │ │ │緝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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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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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5年度苗原簡字 │106年度苗原簡字 │107年度原訴字第 │
│事實審│ │第60號 │第23號 │1號、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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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2月13日 │106年7月26日 │107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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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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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5年度苗原簡字 │106年度苗原簡字 │107年度原訴字第 │
│判 決│ │第60號 │第23號 │1號、第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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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3月13日 │106年8月21日 │107年8月3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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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 │ │、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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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 │
│ │度聲字第1383號裁定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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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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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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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7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 │ │ │
│ │2,703,096元,罰 │ │ │
│ │金如易服勞役,以│ │ │
│ │罰金總額與1年之 │ │ │
│ │日數比例折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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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至7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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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1月、12月 │106年1月7日至106│106年3月6日 │
│ │間某日 │年1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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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署106年度偵字第 │
│ │6738號、第7317號│6738號、第7317號│6738號、第7317號│
│ │、第7583號、第 │、第7583號、第 │、第7583號、第 │
│ │12698號、第12699│12698號、第12699│12698號、第12699│
│ │號、第13429號、 │號、第13429號、 │號、第13429號、 │
│ │106年度毒偵字第 │106年度毒偵字第 │106年度毒偵字第 │
│ │2185號、第2186號│2185號、第2186號│2185號、第2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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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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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原訴緝字 │108年度原訴緝字 │108年度原訴緝字 │
│事實審│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 │判決日期│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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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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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8年度原訴緝字 │108年度原訴緝字 │108年度原訴緝字 │
│判 決│ │第6號 │第6號 │第6號 │
│ ├────┼────────┼────────┼────────┤
│ │判 決│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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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徒刑不得易科罰金│否 │否 │
│、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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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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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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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 │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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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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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至7有期徒刑│ │ │
│ │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2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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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3月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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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年 度 案 號│署106年度偵字第 │ │ │
│ │6738號、第7317號│ │ │
│ │、第7583號、第 │ │ │
│ │12698號、第12699│ │ │
│ │號、第13429號、 │ │ │
│ │106年度毒偵字第 │ │ │
│ │2185號、第21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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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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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8年度原訴緝字 │ │ │
│事實審│ │第6號 │ │ │
│ ├────┼────────┼────────┼────────┤
│ │判決日期│110年1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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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8年度原訴緝字 │ │ │
│判 決│ │第6號 │ │ │
│ ├────┼────────┼────────┼────────┤
│ │判 決│110年2月23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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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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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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