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475號
TCDM,110,簡,475,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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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4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泳騌


      藍世宗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
字第3080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泳騌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藍世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所犯法條欄所載之「中華民國刑法 第135 條」更正為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之「修正前刑法第13 5 條」,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泳騌藍世宗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林泳騌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之侮辱公務員 罪。
三、被告藍世宗行為後,刑法第135 條規定業於民國110 年1 月 20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2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第135 條 第1 項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則將該罪之罰金刑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並增訂第3 項:「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犯之。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原第3 項移至第4 項),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0 年1 月20日 修正前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藍世宗所 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泳騌未能控制自己情 緒,竟口出「幹你娘、豐原警察」等言語,辱罵執行職務之 告訴人、被告藍世宗則以腳踹告訴人腹部之方式,妨害公務 之執行,藐視國家公權力,所為均應非難,並考量被告2 人



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及情節、所生損害,暨 被告2 人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參以被告2 人與告 訴人調解成立並賠償新臺幣5 萬元完畢,有調解結果報告書 、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5至38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考量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渠等因一時失 慮致觸犯本案之罪,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 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予以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 新。又為使被告2 人能自本案深切記取教訓,並確實督促被 告保持善良品行及強化其法治之觀念,使其日後行事更為謹 慎,爰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之規定,命被告2 人各應 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期能使被告2 人明瞭其行為所造 成之危害,併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諭知於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若被告2 人未能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渠等之 緩刑之宣告。
六、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泳騌於附件起訴書 所載時、地對告訴人口出「幹你娘、豐原警察」等語侮辱告 訴人,另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嫌。惟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 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 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 林泳騌所提公然侮辱之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聲請撤回告 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39頁),依照上開規定,此 部分本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 科刑之侮辱公務員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故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35 條第1 項(修正前)、第14 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康淑芳起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逸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30802號
被 告 林泳騌 男 4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藍世宗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泳騌藍世宗係朋友。民國109 年10月1 日1 時30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 巷0 號超級巨星自助式KTV 豐原 向陽店102 號包廂,因有民眾滋事發生糾紛,員警據報前往 現場處理。詎林泳騌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妨害名譽之犯意,



對到場處理員警周宗達辱罵「幹你娘,豐原警察」等語,足 生損害於周宗達之名譽。藍世宗則基於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周宗達施強暴脅迫之犯意,以腳踹周宗達之腹部。二、案經周宗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林泳騌於警詢時、偵│坦承有辱罵「幹你娘,豐原│
│ │查中之供述 │警察」,惟辯稱:伊不是針│
│ │ │對警察等語。 │
├──┼───────────┼────────────┤
│2 │被告藍世宗於警詢時、偵│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查中之自白 │ │
├──┼───────────┼────────────┤
│3 │證人即告訴人周宗達於警│全部犯罪事實。 │
│ │詢時之證述 │ │
├──┼───────────┼────────────┤
│4 │員警職務報告、譯文、臺│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
│ │豐東派出所 27 人勤務分│ │
│ │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登│ │
│ │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 │
│ │密錄器畫面翻拍照片 │ │
└──┴───────────┴────────────┘
二、核被告林泳騌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侮辱公務員、 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等罪嫌。被告藍世宗所為,係 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妨害公務罪嫌。被告林泳騌以1 辱罵 員警之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侮辱公務員、公然侮辱2 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侮辱 公務員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康淑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本真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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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