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1094號
TCDM,110,易,1094,2021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忠毅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
度偵字第9297號),本院認不宜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簡字
第989號),改行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忠毅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 月1日上午6時許,在臺中市○區○○○○街00號6樓頂,徒 手將鄰居洪麗味所有之數個盆栽砸毀,並將上面之植栽(有 小樹、花、瓜果、葉菜等類約100顆,價值約新臺幣〈下同 〉2萬元)及泥土倒出,且拆除棚架、破壞鐵條,致令不堪 使用,足生損害於洪麗味。因認被告盧忠毅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盧忠毅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4條之毀 損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5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洪麗味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