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78號
TCDM,110,單聲沒,7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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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煜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緩字第1107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徐煜傑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以108年度偵字 第32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3月12日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新臺幣(下同)1,450元,係犯罪所 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 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 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 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 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徐煜傑曾於10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29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此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97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14 7-149頁】。依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所示,被告緩起訴期間為1 年,自109年3月13日起至110年3月12日止,且於緩起訴期滿 未經撤銷,亦有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報告書1紙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緩字第 1107號緩起訴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復經本院核閱前 開卷宗無訛。
㈡被告因本案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品犯罪,販賣所得財物 共1,450元等情,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明確(見偵卷 第31、140頁),而被告亦於108年11月5日某時,自動繳回上 開犯罪所得至公庫,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0 8年度保管字第4407號扣押物品清單、臺中地檢署贓證物款 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31、133頁),依首揭說明,



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此部分扣案物沒收,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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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