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0年度,204號
TCDM,110,單禁沒,204,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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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童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34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驗餘總淨重為壹點零參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方童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犯行,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8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白 色結晶粉末2包(驗餘總淨重:1.382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療鑑字第1091000253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方童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 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字第8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 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28日釋放出所,並經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470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 結晶粉末2包經送鑑驗(送驗淨重0.2705公克、驗餘淨重0.2 655公克;送驗淨重0.7785公克、驗餘淨重0.7727公克), 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為1.038 2公克),有上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 00號鑑驗書1紙在卷供參(見中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470號卷 第68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 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又直接用以



裝盛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定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亦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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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