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附民字,110年度,10號
TCDM,110,交簡上附民,10,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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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劉坤鴻
被    告 張啓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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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