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0年度,327號
TCDM,110,交易,327,2021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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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珍


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律師
      李佳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
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麗珍於民國109 年3 月21日17時42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西屯區 劃有分向限制線之中科路0000000 燈桿附近路邊,由東往西 方向迴車時,適告訴人連柏豪(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外 側車道直行至該處,被告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 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且在劃有 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迴轉之規定,而依當時天候晴、日 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與告訴人騎乘之機車 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顏面骨骨 折、右眼眼瞼下垂、右眼外斜視(右眼眼瞼及眼球遺存有顯 著運動障礙)、複視及右眼視野缺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 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及告訴人業 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 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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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