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附民字,110年度,67號
TCDM,110,中簡附民,67,202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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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黃江采蓮
被   告 SUPRIYATI(中文名蘇亞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蘇亞弟於109年間在臺北市○○區○○○路 00巷00號1樓住處對面之石牌公園,將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暱稱「JPC」之人使用,原告遭暱稱「JPC」之人 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騙,遭詐臺幣(下同)245,420元 。而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由本院審理在案,且原告受詐騙部分 ,則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爰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賠 償原告新臺幣245,4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 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予以判決駁回。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 9年度偵字第2499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已於民國110 年3月31日判決,此有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判決在卷 可稽。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原告遭詐騙部分,因 遲至110年4月9日始函送本院併辦,經本院以案件已終結無



從併辦退還,原告亦遲於上開刑事簡易案件終結後,始於11 0年4月16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該院轉送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本院函(見 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02號卷第67-73頁)及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收發室章戳可資證明 ,而本件亦尚未經提起上訴。故原告既於被告上開刑事簡易 案件經本院判決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送併辦部分 ,經本院無從併辦退還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於法不合,原告之訴自應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 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 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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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