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鄭雅黛
被 告 姜春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中簡字第774 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