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0年度,620號
TCDM,110,中簡,620,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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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蓁



      陳名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王妤文律師
被   告 何家綺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度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佳蓁陳名湘何家綺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佳蓁陳名湘何家綺為好友,渠等均認識廖宇媃之男友 黃正揚。嗣吳佳蓁於民國109 年8 月間,因故與廖宇媃起爭 執,因此心生不滿,在網路上發表文章指責廖宇媃陳名湘何家綺知悉後,基於為好友出氣之情,竟與吳佳蓁共同基 於恐嚇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載時間,接續以附表所載加害 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廖宇媃,致其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 全。
二、訊據被告吳佳蓁陳名湘何家綺(下稱被告3 人)固坦承 如附表所載之言論均為渠等所發表,然於本院訊問時均否認 有何恐嚇犯行,被告吳佳蓁辯稱:一開始是告訴人先在網路 上公開罵我,說我搶她男朋友,我要她為她做的事情出來道 歉,我完全沒有恐嚇她的意思等語;被告陳名湘辯稱:我不 是要恐嚇告訴人,是要警惕她,對於她做的這些事情要道歉 ,我在LINE是舉例而已等語;被告何家綺辯稱:我只是要告 訴人道歉,這件事情跟我沒有關係,我只是替吳佳蓁出氣、 打抱不平等語。然查:
(一)被告3 人與告訴人廖宇媃之男友黃正揚彼此認識,被告吳 佳蓁因告訴人先前所發表之文章有所不滿,因此要黃正揚



轉知告訴人道歉,被告陳名湘何家綺得知此事後,基於 朋友情誼,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社群軟體INSTAGRAM (下稱IG)及LINE群組,發表如附表所載言論等情,業據 被告3 人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均供承在卷(他卷第107 、 109 頁、偵字卷第16頁、本院卷第60至61頁),並經告訴 人廖宇媃指訴在卷,且有IG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等存卷可稽(他卷第19至37頁),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二)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 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 ,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 足以使人生畏佈心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也者, 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 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 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 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 為判斷基準(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5480號判決、52年 台上字第751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上之恐嚇,固 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然 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加者 ,亦應包括在內。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 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 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 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 號刑事裁判參 照)。
(三)觀諸被告3 人如附表所載之留言內容,雖不乏提及要告訴 人出面道歉,可見被告3 人供稱留言目的是要告訴人出面 道歉乙情應堪採信。然告訴人是否願意道歉,乃涉及告訴 人之意思決定及行動自由,而被告3 人在告訴人未道歉之 情形下,仍繼續在IG及LINE上發表如附表所載言論,留言 內容屢屢提及「打」、「找到你」、「處理」、「欠揍」 、「不要路上被我們遇到」、「揍人」、「慢慢玩」等文 字,述及倘若不道歉,無論如何要找到告訴人,要告訴人 保佑不要路上被遇到,否則要打人、揍人,亦要陪告訴人 慢慢玩,讓告訴人成為真正「亡紅」、「亡霉」等字眼, 而以此對告訴人施加壓力,要告訴人向被告吳佳蓁道歉, 亦影響告訴人之行動自由,顯屬恐嚇告訴人之言語,此並 經告訴人男友黃正揚轉知、截圖予告訴人知悉,自足使告 訴人見聞後,於心理上感到痛苦畏懼。佐以告訴人於本院



訊問時陳稱:因被告3 人在網路上留言,造成我的家人擔 心我的安危,我自己也擔心我的人身安全等語(見本院卷 第62頁),可見被告3 人發表如附表所載言論之舉,業已 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擔憂自己之生命、身體安全,實對告 訴人之心理、精神造成壓力。
(四)被告吳佳蓁雖另辯稱「我不打你你不知道我文武雙全」等 文字不是其打的,是IG上的特效,是流行語,但亦承認此 為其選的語句(見本院卷第60頁),是倘若被告吳佳蓁對 上開語句所呈現之意思不認同,何需選擇該語句,而形同 其認可上開語句之意,並以此通知告訴人;其又辯稱在IG 上有寫到請大家不要去罵她,然亦稱「我是群組都講完後 ,最後才發編號2 這篇文章」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 此有IG網頁截圖在卷可參(他卷第19頁),要難因此反推 被告吳佳蓁在發表如附表編號1 所載言論時主觀上並無恐 嚇之犯意。被告陳名湘雖以前詞置辯,然細繹LINE群組對 話內容,告訴人男友陳正揚都已經告知此事之前已跟被告 吳佳蓁說過,被告吳佳蓁當時也有同意,被告陳名湘卻回 稱「跟你同意的是佳蓁 不是我」,而意味被告陳名湘要 為被告吳佳蓁處理,且觀之被告陳名湘LINE群組留言內容 ,語句平鋪直述,且使用第一人稱,即便是舉例,字面上 文字亦會讓人認為此為被告陳名湘當下之想法,況此段文 字經告訴人見聞後,確已使其心生畏懼,業如前述。而從 被告3 人前開辯解可知,雖渠等主要目的是要告訴人出面 道歉,然發表之言論內容,事實上均足以使告訴人心生畏 懼,致危害安全,自該當恐嚇危害安全罪。至辯護人雖為 被告陳名湘辯稱其並未要求黃正揚轉述要求道歉以外其他 情事,而未有惡害通知之要件,然恐嚇危害安全罪只要被 告之行為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安全即該當,對於 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故不以此惡害需被告親自通知 或要求他人通知被害人為限,是辯護人上開辯解亦屬無據 ,要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被告3 人所為惡害之通知,已致生危害於告訴 人之生命、身體安全至明,被告3 人所為辯解,委無足取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核被告3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被告3 人先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行為時間,發表恐嚇告訴人 之言論,乃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於密切之時空下實施,侵 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為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 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查被告3 人先後在IG、LING群組對告訴人為 上開犯行,顯見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 人均為心智成熟之成年 人,不思循和平理性方式處理被告吳佳蓁前與告訴人間之糾 紛,反在網路上留言恐嚇告訴人,顯見渠等情緒管理及自制 能力有欠允當,所為殊值非難;然考量被告3 人之素行尚佳 ,本案恐嚇之動機、目的、恐嚇告訴人內容之危害性,及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 條、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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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為人│行為時間 │恐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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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吳佳蓁│109 年8 月12日│(1)在IG上對廖宇媃恐嚇稱:「我不打你,你 │
│ │ │15時許起至同年│ 不知道我文武雙全」、「還好最兇的還沒 │
│ │ │月14日1 時許止│ 出來. . . 不然可能把台中掀了也會找到 │
│ │ │ │ 你」、「出來為你臭嘴負責」、「惡人自 │
│ │ │ │ 有惡人治」等語。(他卷第19、21頁) │




│ │ │ │(2)在吳佳蓁陳名湘何家綺黃正揚等 7 │
│ │ │ │ 人之LINE群組(下稱系爭LINE群組)內對 │
│ │ │ │ 廖宇媃恐嚇稱:「我姐妹要處理我就會處 │
│ │ │ │ 理」等語,並經黃正揚將上情轉告廖宇媃
│ │ │ │ 知悉。(他卷第23頁) │
├──┼───┼───────┼─────────────────────┤
│2 │陳名湘│109 年8 月12日│(1)在IG上對廖宇媃恐嚇稱:「沒叫你出來跪 │
│ │ │22時48分許起至│ 著道歉已經很好了. . . 是欠揍打?」等 │
│ │ │同年月14日1 時│ 語。(他卷第21頁) │
│ │ │許止 │(2)在系爭LINE群組內對廖宇媃恐嚇稱:「馬 │
│ │ │ │ 的,我之後就去打他,我在躲起來三個月 │
│ │ │ │ 試試看」、「我真的會去打他」等語,並 │
│ │ │ │ 經黃正揚將上情轉告廖宇媃知悉。(他卷 │
│ │ │ │ 第29、31頁) │
├──┼───┼───────┼─────────────────────┤
│3 │何家綺│109 年8 月12日│(1)在IG上對廖宇媃恐嚇稱:「睡你媽78道歉 │
│ │ │22時46分許起至│ 沒,不道歉我睡你毛」、「就保佑不要路 │
│ │ │同年月14日1 時│ 上被我們遇到」等語。(他卷第21頁) │
│ │ │許止 │(2)在系爭LINE群組內對廖宇媃恐嚇稱:「如 │
│ │ │ │ 果她想在增加粉絲,問問他臉書介不介意 │
│ │ │ │ 一起紅紅火火」、「他在那邊87我絕對會 │
│ │ │ │ 揍人」、「這次換臉書,你們要耗我們陪 │
│ │ │ │ 你們慢慢玩,讓他成為真正亡紅」、「他 │
│ │ │ │ 不是夫人,是亡霉」等語,並經黃正揚將 │
│ │ │ │ 上情轉告廖宇媃知悉。(他卷第29、37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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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